通知|北京市社会公用及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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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21〕14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营局,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优化运营服务品质,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优化运营服务品质,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换电设施包括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换电设施指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运营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换电设施应具有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且与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换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条 以充换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换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等级,给予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评选充换电服务示范站,并加大补助支持。
第五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充换电站运营考核评价及充换电服务示范站遴选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明确。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运营考核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充换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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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21〕15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营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让职工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北京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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